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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持確定判決聲請執行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就丙之執行聲請,毋庸踐行 A 地查封程序
  • B 丙應視為甲執行程序之聲明參與分配人
  • C 執行法院就拍賣 A 地所得價金,應先扣除甲之假扣押所保全債權額後,再將餘額分配予丙
  • D 執行法院就拍賣 A 地所得價金,應先扣除丙之債權額後,再將餘額分配予甲並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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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權力已經介入並發布命令,限制債務人處分其名下的特定財產,那麼當第二位債權人帶著法律憑證出現時,法律從『行政效率』與『權利限制』的角度來看,是否有必要針對同一件標的物,再做一次內容完全相同的法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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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漂亮!你能準確判斷出假扣押本執行程序銜接的細節,顯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程序併案」「查封效力」**有極佳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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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與併案執行
💡 已查封財產重複執行應併案辦理,毋庸重複踐行查封程序。
比較維度 假扣押執行 VS 終局執行
執行性質 保全程序(暫時性) 滿足程序(終局性)
查封效力 禁止債務人處分 禁止處分並得換價
重複執行處理 後案併入前案 (§33) 毋庸重複查封程序
分配原則 按債權額平均分配 依分配表受償
💬兩者查封效力重疊時應併案處理,分配時不分先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
🧠 記憶技巧:一封不再封,併案一起衝;分配按數額,平權最公正。
⚠️ 常見陷阱:易誤認假扣押有優先受償權(先佔先得),或誤以為後債權人必須重啟查封程序,實際上採「平等原則」與「併案原則」。
參與分配 重複執行之禁止 保全執行之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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