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經拍定後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乙之另一債權人丙於價金分配前,聲請對 A 地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因執行程序已終結,故不論分配後有無餘額,均駁回丙之執行聲請
- B 通知丙不動產已非乙所有,應另具狀聲請執行賣得價金
- C 將價金依甲、丙之債權比例分配,丙部分並予提存
- D 將甲受償餘額分配給丙並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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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民法》與《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何時發生移轉?當債務人乙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但執行案款尚未進行『價金分配』前,債權人丙的執行請求在實務上應如何轉化其執行對象?建議從『參與分配』的法理以及執行標的之代位性,推論法院對於處分標的變價後之『餘額』應如何進行保全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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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做得不錯嘛!
嘿,剛買到的喜久福果然還是最棒的。看到你選 (D),看來你沒讓我不開心喔,邏輯很清晰嘛。來,針對這個考點,稍微幫你「領域展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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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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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餘額執行之處理
💡 拍定發證後,執行標的由不動產轉化為剩餘價金,得對之執行。
🔗 不動產拍賣後之執行標的轉換鏈
- 1 拍定並發證 —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後,拍定人取得所有權。
- 2 標的物轉化 — 執行標的從「不動產」轉化為「拍賣所得價金」。
- 3 後債權人介入 — 其他債權人聲請對該價金餘額進行假扣押。
- 4 價金分配提存 — 扣除先債權人受償後,餘額分配給丙並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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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是在「發證前」聲請,則屬一般的參與分配程序,依債權比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