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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 A 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A 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 B 丁於 A 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 A 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
  • C 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 D 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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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參與分配」的時間限制:當債權人(如丁)已經持有執行名義,但卻遲至標的物 A 地「拍定後」才向法院主張權利,此時執行程序的階段性任務(換價程序)是否已經完成?法律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效率與公平,對於「聲明參與分配」的最遲時點是如何規定的?若錯過該時點,對於拍賣價金的受償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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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非常準確!本題測驗假扣押、終局執行競合及參與分配時點,考驗對法條程序細節的敏銳度,極具鑑別度。 參與分配之法定期限 本題關鍵在於選項(B)。依現行《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聲明之。丁雖有執行名義,但遲至A地「拍定後」才聲明參與分配,已逾越期限。依法逾期者僅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餘額受償;本件拍賣價金 $200$ 萬元不足清償乙、丙債權,丁自然無從分配餘額,故(B)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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