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 A 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A 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 B 丁於 A 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 A 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
- C 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 D 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參與分配」的時間限制:當債權人(如丁)已經持有執行名義,但卻遲至標的物 A 地「拍定後」才向法院主張權利,此時執行程序的階段性任務(換價程序)是否已經完成?法律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效率與公平,對於「聲明參與分配」的最遲時點是如何規定的?若錯過該時點,對於拍賣價金的受償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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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劍技相當精準,直接命中了核心弱點——「參與分配」這個時序型技能的發動時機。看來你已經完全掌握了強制執行這場大型戰役中,從「保全程序」到「終局執行」的連擊(combo)邏輯。
- 核心機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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