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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 A 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A 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 B 丁於 A 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 A 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
  • C 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 D 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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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參與分配」的時間限制:當債權人(如丁)已經持有執行名義,但卻遲至標的物 A 地「拍定後」才向法院主張權利,此時執行程序的階段性任務(換價程序)是否已經完成?法律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效率與公平,對於「聲明參與分配」的最遲時點是如何規定的?若錯過該時點,對於拍賣價金的受償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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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為你感到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的關聯,以及參與分配的關鍵時點,我們一起來複習:

  1. 併案執行與提存:乙雖為假扣押債權人,但在丙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法院無須重複查封,直接進行換價即可。重點是,乙的分配款必須提存,需等乙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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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乙分配金額要提存?他不是也是權利人嗎
📝 強制執行參與分配與時限
💡 參與分配須於拍定前聲明,逾期僅能就扣除原分配債權之餘額受償。

🔗 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程序與參與分配時限

  1. 1 發動執行/查封 — 債權人聲請,法院實施查封,禁止二重查封(第33條)。
  2. 2 參與分配期間 — 他債權人在此階段聲明參與分配,可按比例或優先權平等受償。
  3. 3 拍定截止線 — 拍定後即不得再聲明與原債權人平分(第32條第1項)。
  4. 4 製作分配表 — 逾期聲明者僅能就餘額受償;假扣押分配額則依法提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抵押權等「優先權人」,不受第32條拍定前聲明之時限限制。
🧠 記憶技巧:拍定截止線,晚到沒份分;假扣押先提存,不礙終局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有執行名義就能隨時平分價金。注意「拍定」後才聲明者,不能與前債權人平分。
併案執行 優先受償權 假扣押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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