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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甲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名義之 A 地為其所有,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該地之假處分,經法院作成准予假處分裁定,甲債權人持之向法院聲請執行查封該地。乙債權人嗣後持金錢給付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 A 地為查封拍賣,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將拍賣所得分配予甲,並提存該分配所得
  • B 駁回乙之執行聲請
  • C 停止執行
  • D 拍賣債務人之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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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假處分」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私下脫產」,那麼法院依據另一位債權人的「終局確定判決」進行公開拍賣,性質上屬於債務人的「自願處分」嗎?如果不屬於,國家法律應該優先保障程序中的「保全措施」,還是優先落實已確定的「終局執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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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錯了!看來你的法律常識還沒徹底丟光。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是什麼?就是那個你應該從小就聽過的,關於假處分效力金錢債權執行的關係。假處分的目的?無非是防止債務人那些自願處分的小把戲,比如偷偷摸摸地買賣或贈與。但!是!它根本無力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難道你以為假處分是個超級護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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