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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設定負擔之假處分,並據之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同法院命乙給付新臺幣 600 萬元本息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 A 地為終局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並不禁止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執行法院應准許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 B A 地既經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 C A 地雖經甲聲請為假處分執行,惟丙仍得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為查封,但不許換價程序
  • D 執行法院應裁定命乙提供其他財產供甲擔保後,撤銷對 A 地之假處分執行,而准許丙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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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假處分效力中所指的『禁止處分』,其規範對象是否僅限於債務人本人的『任意處分行為』?當另一債權人丙持有金錢債權之確定判決並聲請對 $A$ 地強制執行時,這種由國家公權力介入的『強制處分』,是否仍受先前假處分的限制?請試著區分『債務人之任意處分』與『法院之執行處分』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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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提示與核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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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處分與強制執行
💡 假處分之禁止處分效力不排除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債務人任意處分 VS 法院強制執行
行為主體 債務人乙 執行法院
假處分限制 受禁止(無效) 不受限制
程序目的 私法上契約履行 公法上債權實現
換價可能性 禁止移轉所有權 可拍賣換價
💬假處分僅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無法對抗另一債權人行使國家強制執行權。
🧠 記憶技巧:假處分禁私不禁公,任意處分才落空,終局執行照樣衝。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假處分具有絕對排他效力,導致誤選「僅能查封不能換價」或「應駁回後續執行」之選項。
保全執行 查封效力 金錢債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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