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設定負擔之假處分,並據之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同法院命乙給付新臺幣 600 萬元本息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 A 地為終局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並不禁止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執行法院應准許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 B A 地既經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 C A 地雖經甲聲請為假處分執行,惟丙仍得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為查封,但不許換價程序
- D 執行法院應裁定命乙提供其他財產供甲擔保後,撤銷對 A 地之假處分執行,而准許丙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假處分效力中所指的『禁止處分』,其規範對象是否僅限於債務人本人的『任意處分行為』?當另一債權人丙持有金錢債權之確定判決並聲請對 $A$ 地強制執行時,這種由國家公權力介入的『強制處分』,是否仍受先前假處分的限制?請試著區分『債務人之任意處分』與『法院之執行處分』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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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核心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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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與強制執行
💡 假處分之禁止處分效力不排除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 比較維度 | 債務人任意處分 | VS | 法院強制執行 |
|---|---|---|---|
| 行為主體 | 債務人乙 | — | 執行法院 |
| 假處分限制 | 受禁止(無效) | — | 不受限制 |
| 程序目的 | 私法上契約履行 | — | 公法上債權實現 |
| 換價可能性 | 禁止移轉所有權 | — | 可拍賣換價 |
💬假處分僅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無法對抗另一債權人行使國家強制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