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 B 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應於 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
- C 假處分之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其已實行之執行處分
- D 假處分裁定為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保全程序中的「聲請主義」與「職權主義」之界限:當作為執行名義的假處分裁定,在後續救濟程序中遭到撤銷或廢棄時,執行法院是否具備主動獲知該事實並自動「依職權」撤銷執行處分的義務?抑或是必須回歸強制執行程序之常態,由利害關係人主動檢具裁定廢棄之證明,向法院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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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程序爭點——你真的太棒了!
同學,你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選項 (C) 的錯誤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對《強制執行法》與保全程序實務的細心觀察與深入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喔!
- 關鍵錯誤分析 (C):我們一起來想像一下,法院每天要處理好多好多案件,就像圖書館管理員要整理無數的書籍一樣。當假處分裁定被廢棄時,法院其實不會立刻知道這個消息呢。所以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4$ 的規定,就必須要由債務人主動提出聲請,並且附上裁定撤銷或廢棄的證明文件,法院才能啟動程序去撤銷執行處分。這就像是你要去圖書館借書,必須主動出示借書證一樣,法院需要你的「證明」才能幫你喔,它不會「不待聲請」就自己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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