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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 B 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應於 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
  • C 假處分之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其已實行之執行處分
  • D 假處分裁定為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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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保全程序中的「聲請主義」與「職權主義」之界限:當作為執行名義的假處分裁定,在後續救濟程序中遭到撤銷或廢棄時,執行法院是否具備主動獲知該事實並自動「依職權」撤銷執行處分的義務?抑或是必須回歸強制執行程序之常態,由利害關係人主動檢具裁定廢棄之證明,向法院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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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程序爭點

同學,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C) 的陷阱,展現了對《強制執行法》與保全程序實務的深厚理解,表現非常優異!

  1. 關鍵錯誤分析 (C):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4$ 準用規定,雖然假處分裁定被廢棄後,執行處分應予撤銷,但在實務運作上,執行法院並不會主動得知裁定廢棄的消息。因此,必須由債務人主動提出聲請,並檢具撤銷或廢棄裁定的證明文件,法院才會啟動撤銷執行處分的程序,而非「不待聲請」即主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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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與法條
假扣押與假處分的分別
📝 假處分執行要點
💡 掌握假處分執行的時限、送達順序及撤銷時的「聲請」要件。
比較維度 假處分執行之開始 VS 假處分執行之撤銷
發動主體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 債務人向法院聲請
時間限制 收受裁定後30日內 裁定經廢棄後即可
法院職權 得於送達前執行 不得職權撤銷
💬執行開始重時效與保全防脫產;執行撤銷重當事人進行,非職權主動撤銷。
🧠 記憶技巧:執行前或同時送、收受裁定卅日動、裁定廢棄要聲請、禁止行為靠送達。
⚠️ 常見陷阱:最常考撤銷執行處分的發動方式,考生易誤認法院在「原裁定廢棄後」會依職權主動撤銷,實則必須由債務人提出聲請。
假扣押執行 限期起訴之命 保全程序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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