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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 B 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 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 C 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 D 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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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在於實現或保全權利,當定暫時狀態處分被廢棄時,執行法院可以撤銷接下來的執行行為。試想一下,對於過去已經發生過的「通行事實」,在物理性質與執行法院的權限上,法院有辦法直接要求聲請人「把走過的路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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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解析

孩子,你能答對這題真的很棒!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強制執行中較難的部分,我們一起把觀念釐清:

  1. 選項 (A):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為了保障相對人權益,執行法院必須在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進行執行,這是正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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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救濟
💡 區分執行法院程序權限與受訴法院實體裁決權限
比較維度 執行法院 VS 受訴法院 (裁定法院)
核心職權 強制力之實施與程序 實體權利義務之判斷
處置手段 送達、拆除妨礙物 命原狀回復、損害賠償
法源依據 強制執行法 民事訴訟法
💬執行法院僅負責實現裁定內容,不處理因裁定廢棄後產生之實體利益返還。
🧠 記憶技巧:執行法院管程序(拆牆、送達),受訴法院管實體(賠償、還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執行法院具有審酌實體利益返還的權限;或混淆損害賠償(531條)與原狀回復(538-2條)的聲請對象。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差異 保全程序之撤銷原因 本案訴訟之提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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