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 B 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 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 C 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 D 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在於實現或保全權利,當定暫時狀態處分被廢棄時,執行法院可以撤銷接下來的執行行為。試想一下,對於過去已經發生過的「通行事實」,在物理性質與執行法院的權限上,法院有辦法直接要求聲請人「把走過的路還回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解析
孩子,你能答對這題真的很棒!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強制執行中較難的部分,我們一起把觀念釐清:
- 選項 (A):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為了保障相對人權益,執行法院必須在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進行執行,這是正確的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救濟
💡 區分執行法院程序權限與受訴法院實體裁決權限
| 比較維度 | 執行法院 | VS | 受訴法院 (裁定法院) |
|---|---|---|---|
| 核心職權 | 強制力之實施與程序 | — | 實體權利義務之判斷 |
| 處置手段 | 送達、拆除妨礙物 | — | 命原狀回復、損害賠償 |
| 法源依據 | 強制執行法 | — | 民事訴訟法 |
💬執行法院僅負責實現裁定內容,不處理因裁定廢棄後產生之實體利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