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 B 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 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 C 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 D 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程序法中,當一個暫時性的強制處分(例如本題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事後經廢棄確定時,法律為平衡當事人權益而設計了相關補償機制。請你思考:『定暫時狀態處分』本質上屬於保全程序,其適用的救濟機制是《民事訴訟法》中的『損害賠償』規定,還是能準用關於『假執行』廢棄時(如同法第 $395$ 條第 $2$ 項)法院得直接命其『返還利益』之規定?這兩項制度在法律效果與程序性質上有何核心差異?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救濟
💡 區分執行法院程序權限與受訴法院實體裁決權限
| 比較維度 | 執行法院 | VS | 受訴法院 (裁定法院) |
|---|---|---|---|
| 核心職權 | 強制力之實施與程序 | — | 實體權利義務之判斷 |
| 處置手段 | 送達、拆除妨礙物 | — | 命原狀回復、損害賠償 |
| 法源依據 | 強制執行法 | — | 民事訴訟法 |
💬執行法院僅負責實現裁定內容,不處理因裁定廢棄後產生之實體利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