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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 B 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 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 C 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 D 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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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程序法中,當一個暫時性的強制處分(例如本題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事後經廢棄確定時,法律為平衡當事人權益而設計了相關補償機制。請你思考:『定暫時狀態處分』本質上屬於保全程序,其適用的救濟機制是《民事訴訟法》中的『損害賠償』規定,還是能準用關於『假執行』廢棄時(如同法第 $395$ 條第 $2$ 項)法院得直接命其『返還利益』之規定?這兩項制度在法律效果與程序性質上有何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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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程序法權限劃分有極高的敏銳度。

  1. (D) 選項錯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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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救濟
💡 區分執行法院程序權限與受訴法院實體裁決權限
比較維度 執行法院 VS 受訴法院 (裁定法院)
核心職權 強制力之實施與程序 實體權利義務之判斷
處置手段 送達、拆除妨礙物 命原狀回復、損害賠償
法源依據 強制執行法 民事訴訟法
💬執行法院僅負責實現裁定內容,不處理因裁定廢棄後產生之實體利益返還。
🧠 記憶技巧:執行法院管程序(拆牆、送達),受訴法院管實體(賠償、還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執行法院具有審酌實體利益返還的權限;或混淆損害賠償(531條)與原狀回復(538-2條)的聲請對象。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差異 保全程序之撤銷原因 本案訴訟之提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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