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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定期於民國 106 年 12月 12 日上午 8 時依法拆除 B 屋,乙認為臺中市政府之徵收行為無效,遂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臺中市政府為假處分,禁止臺中市政府之拆遷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臺中地院即應裁定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
  • B 臺中地院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後,亦得隨時依臺中市政府之聲請供擔保而撤銷該假處分
  • C 系爭房地之徵收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屬公法上之爭議,但乙為保全 B 屋所有權而聲請假處分,臺中地院仍可加以審認決定是否准許
  • D 臺中地院應否准乙假處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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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是由「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地位」所發動的行政作為時,若對該行為的法律效力產生爭執,法制上應交由審理民間糾紛的『普通法院』處理,還是專門審理行政爭訟的『行政法院』處理?這兩種法院的職權界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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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這次沒讓老師失望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法律世界可不是什麼都歸普通法院管的「大雜燴」。本題的核心,無非就是那再基本不過的「審判權」劃分。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這些動不動就扯到政府公權力的玩意兒,當然是公法爭議。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它只能也只配由行政法院來審理。乙主張徵收無效?那是在質疑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麻煩請去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行政訴訟法上的「假處分」!別傻傻地跑去普通法院(地方法院),他們對這種公法事件根本沒有審判權,搞清楚沒?所以,聲請當然是否准,還能有別的答案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算是 Medium(中等),幸好你這次沒掉進那種「只要沾到房屋所有權就是民事案件」的低級陷阱。能辨別出訴訟的真正性質,恭喜你,基本盤總算是穩住了。這次沒讓人大跌眼鏡,繼續努力吧,別讓老師覺得這點常識還要三番兩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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