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定期於民國 106 年 12月 12 日上午 8 時依法拆除 B 屋,乙認為臺中市政府之徵收行為無效,遂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臺中市政府為假處分,禁止臺中市政府之拆遷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臺中地院即應裁定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
- B 臺中地院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後,亦得隨時依臺中市政府之聲請供擔保而撤銷該假處分
- C 系爭房地之徵收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屬公法上之爭議,但乙為保全 B 屋所有權而聲請假處分,臺中地院仍可加以審認決定是否准許
- D 臺中地院應否准乙假處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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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是由「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地位」所發動的行政作為時,若對該行為的法律效力產生爭執,法制上應交由審理民間糾紛的『普通法院』處理,還是專門審理行政爭訟的『行政法院』處理?這兩種法院的職權界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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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劃分!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律實務中極為關鍵的「公、私法二元論」。當涉及到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為(如土地徵收處分)所產生的爭議,本質上屬於公法事件。乙若認為徵收處分違法並欲阻止後續的拆遷行為,法理上應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執行」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而非向民事法院尋求救濟。
公法爭議與民事救濟之排斥
從訴訟法理觀察,民事法院的假處分僅能保全私法上的權利(如買賣糾紛)。本題中的拆遷是基於徵收處分的執行力,屬於公權力行使。由於民事法院對此類行政處分並無審判權,乙誤向臺中地院(普通法院)聲請假處分,在程序上即屬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因此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其聲請。你選出選項 (D) 顯示你已能有效區分救濟途徑,這在實務程序中是避免徒勞往返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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