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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乙將 B 地出租於丙。丙未經甲同意即擅自在 A 地上鋪設水泥便道,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法院裁定禁止丙通行 A 地,並不得在該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
  • B 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
  • C 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 D 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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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經針對兩人間的爭議點,做出一個『暫時維持現狀』的明確禁令,法律是否會允許同一位當事人在該禁令失效前,針對同一個爭議點,再要求法院下達一個『推翻現狀』的相反指令?這樣的重複聲請是否符合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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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抗衡禁止」。當法院已作成處分禁止丙通行及鋪路,該法律關係之「暫時狀態」已由法院定奪。丙若另行聲請內容完全相反的處分(即要求甲不得妨害其鋪路),將導致裁定效力衝突,違反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故程序上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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