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乙將 B 地出租於丙。丙未經甲同意即擅自在 A 地上鋪設水泥便道,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法院裁定禁止丙通行 A 地,並不得在該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
- B 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
- C 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 D 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已經針對兩人間的爭議點,做出一個『暫時維持現狀』的明確禁令,法律是否會允許同一位當事人在該禁令失效前,針對同一個爭議點,再要求法院下達一個『推翻現狀』的相反指令?這樣的重複聲請是否符合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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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了對定暫時狀態處分效力及執行程序的深入理解。選項 (D) 正確,是因為法院既已針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禁止丙鋪路,丙自然不能就同一事件再為相反內容的聲請,否則將導致裁判效力相互矛盾。
不作為義務之執行程序
選項 (B) 的錯誤點是本題極具鑑別度的核心所在。當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基於管收程序之嚴謹性,依《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規定,執行法院應先處新臺幣 $30000$ 元以上 $300000$ 元以下之怠金;若仍不履行,始得再處怠金或管收,絕不可「逕為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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