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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乙將 B 地出租於丙。丙未經甲同意即擅自在 A 地上鋪設水泥便道,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法院裁定禁止丙通行 A 地,並不得在該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
  • B 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
  • C 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 D 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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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經針對兩人間的爭議點,做出一個『暫時維持現狀』的明確禁令,法律是否會允許同一位當事人在該禁令失效前,針對同一個爭議點,再要求法院下達一個『推翻現狀』的相反指令?這樣的重複聲請是否符合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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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 是忽略了執行手段的法定順位。依《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規定,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執行法院得先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始得再處怠金或管收。為落實比例原則以保障人身自由,法律採取「先錢後人」的階梯式手段,法院不得「逕為管收」,故 (B) 錯誤。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救濟與排他性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後,丙若有不服,應依同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假處分之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另行聲請內容相反的處分。否則不僅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更會造成裁定效力矛盾,使執行無所適從,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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