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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乙將 B 地出租於丙。丙未經甲同意即擅自在 A 地上鋪設水泥便道,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法院裁定禁止丙通行 A 地,並不得在該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
  • B 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
  • C 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 D 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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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經針對兩人間的爭議點,做出一個『暫時維持現狀』的明確禁令,法律是否會允許同一位當事人在該禁令失效前,針對同一個爭議點,再要求法院下達一個『推翻現狀』的相反指令?這樣的重複聲請是否符合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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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表示你對於定暫時狀態處分(Provisional Status Injunction)的程序安定性與救濟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結合了保全程序與執行實務,是法律研究所或國考層級中常見的綜合判斷題,能答對殊為不易。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救濟與排他性

在本案中,法院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裁定禁止丙通行及鋪路,丙若對此處分不服,應依同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假處分相關規定,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法理上,丙「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另行聲請內容完全相反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因為這種「對打」的聲請不僅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更會導致兩個裁定效力互相矛盾,使執行法院無所適從,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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