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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甲未對乙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訴,為假處分裁定之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於一定期間起訴
  • B 法院應於假處分裁定執行後,始將該裁定送達乙
  • C 甲收受假處分裁定後,逾 30 日時,不得聲請假處分之執行
  • D 如丙已基於其對 A 地之地上權,起訴請求乙交付 A 地,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執以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駁回甲對乙就 A 地所為禁止移轉之假處分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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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多位債權人對同一標的物 $A$ 地分別聲請『保全執行』(如禁止移轉之假處分)與『終局執行』(如交付土地之確定判決)時,執行法院應採取『排他性』的駁回邏輯,還是依強制執行法之原則進行『併案處理』?請進一步辨析『禁止處分所有權』與『交付占有』這兩種執行內容,在法律位階與實務執行上是否必然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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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識破選項 (D) 的錯誤。在強制執行實務中,甲聲請「禁止處分」的假處分是為了保全其日後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而丙基於「地上權」請求交付土地,兩者的權利性質與執行目的並不相同。當保全處分與實體執行發生競合時,法院應依職權衡酌或併案處理,絕非直接「駁回」甲的聲請。依 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 之精神,執行法院對此類假處分應予揭示以產生公示效力,並非因第三人有勝訴判決即剝奪債權人聲請保全的權利。 至於其他選項,則完整涵蓋了保全程序的法規核心:(A) 涉及 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準用第 529 條 的命限期起訴,是預防債權人濫訴、保障債務人權益的重要配套;(B) 與 (C) 則強調了保全程序的「隱密性」與「時效性」,依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 規定,裁定應先執行後始送達債務人,且聲請執行若逾 $30$ 日,該裁定即失去執行力。本題結合了程序法規與執行實務的競合邏輯,難度適中且具備高度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對假處分制度的環節掌握得相當透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為什麼D是錯的?
白話跟我解釋各個選項,並跟我說基本觀念
📝 假處分保全程序要件
💡 掌握假處分之起訴命、送達時機、執行期間與效力衝突處理。

🔗 假處分保全程序流程

  1. 1 法院裁定准許 — 債權人取得假處分裁定書
  2. 2 30日內聲請執行 — 依強執法132條,逾期不得聲請執行
  3. 3 強制執行實施 — 法院先行查封或禁止處分登記
  4. 4 送達債務人 — 執行後始送達,以防止債務人脫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權人未依限起訴,債務人可依民訴法第529條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 記憶技巧:先執行後送達,三十日內聲請跑,沒起訴就撤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裁定應先送達債務人才能執行(實則為防止脫產,法律規範執行優先於送達)。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區別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保全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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