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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訴訟進行中,乙將 A 車交付其員工丙,嗣後法院判決乙應交付A 車予甲而告確定。甲發覺丙占有 A 車,於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強制執行交付 A 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承認依乙指示保管 A 車時,執行法院得將 A 車取交甲
  • B 丙雖然是判決以外之第三人,但執行法院對其執行時,亦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C 執行法院認丙非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而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時,甲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 D 丙如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院為避免丙受損害無法回復,得依職權命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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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若一方當事人對執行程序的正當性提起訴訟,為了兼顧『執行效率』與『當事人權利保障』,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執行法院主動巡察並隨時喊停執行,還是要求受到損害的人必須積極展現停止執行的意願並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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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由此可知,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原則上不應停止執行。當第三人丙提起異議之訴時,依據前揭法條明文,具備權限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進而作成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主體為「法院」,而非選項 D 所述由「執行法院」逕行依職權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所定之主體及應為裁定之程序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

📝 物之交付執行與救濟
💡 執行力對占有輔助人之擴張及其後續救濟程序

🔗 交付動產執行受阻救濟流程

  1. 1 執行力擴張 — 依強執法第4-2條,執行力及於訴訟繫屬後之受讓人或占有人。
  2. 2 第三人占有 — 若第三人不承認係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可能裁定駁回聲請。
  3. 3 許可執行之訴 — 債權人依第14-1條提訴,請求法院許可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4. 4 停止執行 — 爭議期間,法院得依第18條第2項依職權裁定命供擔保停止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許可執行之訴」(債權人提)與「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第三人提)之功能差異。
🧠 記憶技巧:輔助占有視同債務人,許可執行解決效力爭議,十八條二項職權可停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執行法院對於停止執行「絕無」職權裁定之權,忽略強執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
占有輔助人與間接占有 執行力擴張之主觀範圍 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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