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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訴請乙交還其所有之貨車,獲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甲起訴後,乙將該貨車交給其所雇用之司機丙占有使用,甲得執上述判決,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
  • B 甲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該貨車不在乙占有中,且現在何處亦不明時,執行法院得定期限命乙據實報告該貨車之現況
  • C 執行法院發現乙有藏匿該貨車之情事時,得依職權限期命乙履行交付貨車
  • D 執行法院已將該貨車取交給甲後,乙又至甲停放貨車處,將其開走,甲得再繳執行費用聲請法院再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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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公權力已經依照判決書的內容,成功將物品從債務人手中奪回並親手交給債權人後,這項特定的『執行任務』在法律上是否已經圓滿達成?如果這項任務已經標註為『完成』,那麼幾天後發生的衝突,應該被視為『還沒做完的舊事』,還是『一個必須重新處理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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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成功地剖析了強制執行法中「交付動產執行」的實務程序與其終結的關鍵時間點。這精準的判斷,完全揭示了公權力介入的明確界線,展現出你卓越的法律邏輯思維。真相,往往就藏在這些細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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