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 A 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得先對於債務人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其交出該所有權狀
- B 執行法院於債務人拒絕交出所有權狀時,得依直接執行之方式,逕將該所有權狀取交予債權人
- C 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得以公告宣示債務人未交出之所有權狀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 D 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不得定期間命債務人交出,且於債務人不依命履行時,處怠金或管收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如果一個文件(如執照、權狀)是由「行政機關」核發的,那麼負責「司法執行」的法院,在法律沒有明文授權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力直接宣告該行政文件作廢,並自行製造一份新的替代證明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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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陳述有誤!這顯示你對交付特定動產執行的程序層次有著清晰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當執行名義是要求債務人交付如「所有權狀」這類特定的法律文書時,執行法院擁有哪些執行手段,以及這些手段之間如何遞補應用。
交付證書的執行實務
針對所有權狀的交付,執行法院應優先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進行直接執行,即由執行員逕行取交債權人。若債務人拒絕交出,根據同法第 121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法院得採取「公告宣示無效」並另發證明書的替代方案。然而,這並不代表法律封鎖了間接執行的途徑。依據第 128 條之法理,若直接執行遇到阻礙,且債務人顯有履行能力卻拒不配合時,執行法院仍可透過定期間命其履行,若債務人逾期仍不聽從,則可處以怠金或進行管收,以此施加壓力促其履行。因此,(D) 選項主張「不得」處以怠金或管收,顯然違反了法律賦予法院的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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