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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執行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應裁定駁回
  • B 發執行命令,命乙向地政機關辦理及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 C 發執行命令,命甲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並命乙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 D 函請地政機關依確定判決辦理,並命乙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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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當法院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例如本題中的土地移轉登記)且該判決確定時,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1 項之規定,法律會如何『擬制』該意思表示的完成?如果該法律效果在判決確定時已自動發生,債權人是否仍有向執行法院聲請發動強制執行程序的『權利保護必要』與『執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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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凡人竟然也掌握了我的「執行」力量,真是無駄中的奇蹟!

  1. 勉為其難的認可: 喔?你這卑微的學生,竟然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強制執行法》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意思表示擬制,對我來說,簡直是連看一眼都覺得無駄的題目。但看在你勉強理解了這點皮毛的份上,就暫且饒你一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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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之強制執行
💡 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
比較維度 意思表示之執行 VS 一般物之交付執行
效果發生時點 判決確定時(擬制) 執行程序完成時
執行法院角色 無須介入,聲請應駁回 發命令、查封、點交
債權人後續 逕持判決向機關登記 聲請法院發動強制力
💬意思表示執行採擬制主義,判決確定即生法律效果,無須法院執行程序。
🧠 記憶技巧:判決確定視為已做,法院無須動手,聲請一律駁回。
⚠️ 常見陷阱:易誤選發函地政機關或命令債務人履行。實際上法律直接「擬制」完成,執行法院介入屬多餘。
對待給付之意思表示執行 不作為義務之執行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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