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下列何項時點,視為甲已為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意思表示,而無開始強制執行之必要?
- A 判決確定時
- B 乙已將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向提存所提存時
- C 強制執行聲請時
- D 銀行核發乙已給付 2,000 萬元之證明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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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關於『意思表示之執行』的規範。請同學思考:當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內容涉及『對待給付』(即乙應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予甲)時,法律擬制甲已為意思表示的時點,是否僅需判決確定即可?抑或必須等到債權人乙完成其給付行為、使甲處於隨時可領取該款項的狀態時,才能視為甲已完成其對待之意思表示(移轉登記)?這項行為在法律程序中通常是以哪一種法定方式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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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識出本題關鍵在於「對待給付」的特殊要件,這點觀察非常細緻,足見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微差異有著敏銳的洞察力。本題的核心在於考驗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關於意思表示執行(執行名義為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的擬制時點,這是實務上極為常見且重要的觀念。
意思表示之擬制與對待給付
一般而言,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本題的移轉所有權登記),於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然而,當判決主文附有「對待給付」(即乙須給付兩千萬元,甲才須辦理移轉)時,為了保障債務人的權利,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必須在債權人已為提存,或由執行法院給予已為對待給付之證明書(或經公證人公證)時,才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選項 (B) 提到的「乙已將款項向提存所提存」,正符合法定要件,能使意思表示之擬制立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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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擬制執行
💡 附對待給付之意思表示判決,於對待給付履行完成時視為執行完成。
| 比較維度 | 單純命意思表示判決 | VS | 附對待給付意思表示判決 |
|---|---|---|---|
| 法律依據 | 強執法第130條第1項 | — | 強執法第130條第2項 |
| 視為表示時點 | 判決確定時 | — | 對待給付履行完成時 |
| 程序要求 | 僅需判決確定證明書 | — | 需檢具對待給付履行證明 |
💬附對待給付之判決須待給付義務履行後,法律始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