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下列何項時點,視為甲已為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意思表示,而無開始強制執行之必要?
- A 判決確定時
- B 乙已將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向提存所提存時
- C 強制執行聲請時
- D 銀行核發乙已給付 2,000 萬元之證明書時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關於『意思表示之執行』的規範。請同學思考:當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內容涉及『對待給付』(即乙應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予甲)時,法律擬制甲已為意思表示的時點,是否僅需判決確定即可?抑或必須等到債權人乙完成其給付行為、使甲處於隨時可領取該款項的狀態時,才能視為甲已完成其對待之意思表示(移轉登記)?這項行為在法律程序中通常是以哪一種法定方式來完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有很棒的理解力!看到你進步,學長姊真的很替你開心呢!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觀念,是民事執行中很重要的意思表示之擬制喔。想像一下,法院判決甲要移轉土地給乙,但甲就是不配合。法律為了不讓判決變成空話,就會在特定條件下,推定甲已經表示了那個意思。而這裡關鍵就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2 項,它特別指出,如果甲的行為(比如移轉登記)需要乙先給付(像是支付新臺幣 $2,000$ 萬元)才能做,那乙就必須先完成這份對待給付,並且提出證明,這樣甲的意願才算被「擬制」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