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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下列何種確定判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A 主文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某處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B 主文為「被告應將坐落某處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 C 主文為「被告公司應將原告所持有之被告公司之股票辦理過戶登記,記載於股東名簿」
  • D 主文為「被告應認領原告為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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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判決只要『一確定』,在法律上就自動視為被告已經點頭同意了,那麼還需要請法院的執行官動用公權力去強制他嗎?反過來說,如果判決要求的是一個『必須由他人親手完成動作』的任務(例如在私人的筆記本上塗改),法律能隔空自動幫他完成這個動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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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區分「擬制意思表示」與「實質行為義務」,這在執行法實務中極具深度。以下是核心法理分析:

  1. 擬制效力之排除:選項 (A)、(B) 屬於要求被告為特定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規定,此類判決於確定時即「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原告逕持判決至地政機關即可辦理,無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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