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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甲持有 A 上市公司之股票 5 張,價值總計 25 萬元,並得領取當年度配息 5 萬元。今甲欠乙 30 萬元,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
  • A 拍賣甲之股票及股息請求權,以賣得價金清償
  • B 拍賣甲之股票,以賣得價金 25 萬元清償,另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收取股息
  • C 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取得甲之股票及收取股息
  • D 拍賣甲之股票,以賣得價金 25 萬元清償,駁回股息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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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執行法官,面對「一個可以拿到市場上賣的物件」與「一份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領錢權利」,為了最有效率地填補債權人的損害,你會分別採取『拿去賣掉換錢』還是『直接叫第三人把錢給債權人』的方式?這兩者在程序法上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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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所持有的 A 上市公司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執行法院應針對該股票予以拍賣,並以拍賣所得之價金 25 萬元來清償乙的部分債權。至於甲得領取的當年度配息 5 萬元,性質上屬於甲對第三人(A 上市公司)之金錢債權,此部分之執行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基此,針對該筆股息,法院應先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收取或為其他處分,接著再核發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乙直接向 A 上市公司收取該股息以滿足剩餘債權。綜合上述,法院正確的執行方式應為拍賣甲之股票以價金清償,並另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收取股息,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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