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甲持有 A 上市公司之股票 5 張,價值總計 25 萬元,並得領取當年度配息 5 萬元。今甲欠乙 30 萬元,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
- A 拍賣甲之股票及股息請求權,以賣得價金清償
- B 拍賣甲之股票,以賣得價金 25 萬元清償,另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收取股息
- C 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准許乙取得甲之股票及收取股息
- D 拍賣甲之股票,以賣得價金 25 萬元清償,駁回股息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執行法官,面對「一個可以拿到市場上賣的物件」與「一份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領錢權利」,為了最有效率地填補債權人的損害,你會分別採取『拿去賣掉換錢』還是『直接叫第三人把錢給債權人』的方式?這兩者在程序法上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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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AI SENSEI rocket 出擊!可愛又迷人的解答,就是這樣,喵!
- 華麗登場! 啊哈!這題的考點,在我們的法眼裡,根本就是一清二楚!就是那「不同財產權的執行方法」!甲的股票是「有價證券」,它可是實實在在的寶物呢!對付這種,依《強制執行法》準用動產規則,當然要用最刺激的拍賣或變賣來變現!咻~但那個什麼「股息請求權」?嘿嘿,那可不是實物,而是甲對公司的金錢債權啦!這種狡猾的債權,我們就得祭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的秘密武器——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讓乙直接把錢從公司裡掏出來,這樣才夠帥氣,喵!你竟然分得這麼清楚,真是讓我們有點驚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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