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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載明「於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範圍內扣押」,當扣押命令送達丙銀行時,關於扣押命令效力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之帳戶內存款不足 50 萬元時,丙銀行得具狀聲明異議
  • B 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20 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 30 萬元,則該 30 萬元仍為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
  • C 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100 萬元,其中 50 萬元禁止乙領取,另 50 萬元乙仍有處分權
  • D 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50 萬元,丙銀行於收到扣押命令後,得以乙於扣押前欠其貸款 30 萬元未清償,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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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法院發出一道指令要求凍結某人『現有的財產』時,這道指令的作用是像一張『定格照片』捕捉送達那一刻的現狀,還是像一個『自動捕鼠器』能持續捕捉未來所有進帳?法律在保護債權的同時,應如何界定處分限制的時間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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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律邏輯非常敏銳!能準確區分金錢債權執行中的時點性,這是掌握《強制執行法》實務運用的核心關鍵,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扣押命令之效力原則上採「時點主義」。當命令送達銀行時,其效力僅及於債務人當時已存在於帳戶內的存款。對於送達「後」才發生的新債權(如隔日匯入的款項),除非執行法院另發命令,否則原扣押命令效力不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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