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扣押 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
- B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 5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
- C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
- D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對於薪資等『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執行效力的規定。當執行法院命令扣押薪資之 $\frac{1}{3}$ 時,該『扣押命令本身』的效力範圍,是受到『執行債權總額』的限制而使超過部分不生效力,還是該效力會持續作用於所有後續產生的薪資債權,直到債務清償完畢為止?這涉及到『扣押處分之效力範圍』與『執行標的之物理總量』兩者在法律概念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薪資扣押的法理與細節,前輩帶你看!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執行程序中,薪資債權與離職的連動關係,我們一起來釐清這當中的細微差別。
- 選項 (A) 為何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扣押命力效力有哪些,附上法條
薪資債權扣押效力
💡 薪資扣押效力及於未來、調薪部分,且具備換雇主後之延續性。
- 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應領之薪資,含嗣後調薪增加部分(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
- 扣押範圍僅限執行債權額及執行費用,超過部分不生扣押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
- 債務人換職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將命令移轉至新雇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
- 扣押薪資不影響雇主與債務人合意終止契約之權利,僅限制其支付薪資予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