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扣押 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
- B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 5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
- C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
- D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對於薪資等『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執行效力的規定。當執行法院命令扣押薪資之 $\frac{1}{3}$ 時,該『扣押命令本身』的效力範圍,是受到『執行債權總額』的限制而使超過部分不生效力,還是該效力會持續作用於所有後續產生的薪資債權,直到債務清償完畢為止?這涉及到『扣押處分之效力範圍』與『執行標的之物理總量』兩者在法律概念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A) 的謬誤!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金錢債權執行中極為常見的「薪資債權執行」實務,這在律師或司法特考中都是基本且重要的失分陷阱。
薪資債權執行的持續性與法律效力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規定的持續性原則。當債務人離職時,雖然實務上會因為「薪資債權」暫時消失而無法繼續扣款,但扣押命令並非「一律」失效。法律為了防止債務人頻繁跳槽規避執行,規定若債務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轉到新公司任職,債權人仍得向法院聲請將執行程序銜接至新雇主處。因此,該命令的法律地位並非隨勞動契約終止而灰飛煙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扣押命力效力有哪些,附上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