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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扣押 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
  • B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 5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
  • C 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
  • D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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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對於薪資等『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執行效力的規定。當執行法院命令扣押薪資之 $\frac{1}{3}$ 時,該『扣押命令本身』的效力範圍,是受到『執行債權總額』的限制而使超過部分不生效力,還是該效力會持續作用於所有後續產生的薪資債權,直到債務清償完畢為止?這涉及到『扣押處分之效力範圍』與『執行標的之物理總量』兩者在法律概念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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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押的法理與細節,前輩帶你看!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執行程序中,薪資債權與離職的連動關係,我們一起來釐清這當中的細微差別。

  1. 選項 (A) 為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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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命力效力有哪些,附上法條
📝 薪資債權扣押效力
💡 薪資扣押效力及於未來、調薪部分,且具備換雇主後之延續性。
  • 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應領之薪資,含嗣後調薪增加部分(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
  • 扣押範圍僅限執行債權額及執行費用,超過部分不生扣押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
  • 債務人換職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將命令移轉至新雇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
  • 扣押薪資不影響雇主與債務人合意終止契約之權利,僅限制其支付薪資予債務人。
🧠 記憶技巧:薪資扣押:扣未來、扣加薪、換老闆、可移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勞工離職會導致扣押命令必然「一律失效」,忽略了強執法關於「移轉命令」至新雇主的延續機制。
繼續性給付債權之執行 執行命令之移轉 薪資債權之最低生活費保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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