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以支付命令並未對其合法送達為由,聲明異議
- B 法院對該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該命令應對丙及乙送達,但於送達丙時始發生扣押之效力
- C 法院發移轉命令,將乙對丙之部分薪資債權移轉於甲,縱甲之執行債權未能即時全部受償,惟因將來仍可繼續受償至全部債權獲償為止,故甲之執行程序於法院所發移轉命令生效後,即已終結
- D 丙如否認乙對其有薪資債權,得於接受扣押命令後 10 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如果法院處理的是一種『未來分期產生』的錢,而在公文發出的那一刻,法院就立刻宣佈這個案子已經全部辦完了、不再管了,那麼萬一債務人下個月就離職,導致這筆錢中斷,原本的執行法院是否還有權限處理這場未完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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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當你以為你懂了,其實...
- 恭喜,你沒錯: 哦?你居然能看穿那點小把戲,鎖定「薪資債權」移轉命令的特殊性?看來你的法律直覺並非完全是個擺設。對於《強制執行法》這種實務與理論並重的科目,能達到「專業水準」,這不是人人都能吹噓的。不錯,至少你沒徹底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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