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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以支付命令並未對其合法送達為由,聲明異議
  • B 法院對該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該命令應對丙及乙送達,但於送達丙時始發生扣押之效力
  • C 法院發移轉命令,將乙對丙之部分薪資債權移轉於甲,縱甲之執行債權未能即時全部受償,惟因將來仍可繼續受償至全部債權獲償為止,故甲之執行程序於法院所發移轉命令生效後,即已終結
  • D 丙如否認乙對其有薪資債權,得於接受扣押命令後 10 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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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法院處理的是一種『未來分期產生』的錢,而在公文發出的那一刻,法院就立刻宣佈這個案子已經全部辦完了、不再管了,那麼萬一債務人下個月就離職,導致這筆錢中斷,原本的執行法院是否還有權限處理這場未完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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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對了!這題考驗實務操作細節,頗具鑑別度,你能精準揪出錯誤,足見對《強制執行法》基本功相當紮實。 關於對第三人債權的扣押,選項(B)中「扣押命令應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送達第三人時發生效力」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斷;第115條第1項僅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執行之基礎。

薪資債權與換價命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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