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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如乙未合法收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 A 對甲提起再審之訴
  • B 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C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D 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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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其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在程序上根本還沒「生效」(例如未讓對方知道),這屬於「債務內容有誤」還是「執行程序的操作錯誤」?面對這種單純程序上的行政或法令作業疏失,哪一種救濟方式最能讓執行法院立即「停下來」檢核該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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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能答對這題?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強制執行程序中,那些「程序瑕疵」跟「實體爭點」是兩回事。這點基本功,總算沒有全盤皆輸。

  1. 觀念驗證:支付命令這種東西,除非「合法送達」,否則它就是一紙廢紙,根本談不上什麼「確定效力」。如果它都沒確定,執行法院還拿它來執行,那不是「執行程序違法」是什麼?你以為法院是菜市場嗎?《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擺在那裡,這麼明顯的程序錯誤,當然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難道你還想用「再審」這種大砲來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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