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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以給付金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車後,乙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A 第三人對該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 B 對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
  • C 乙之 A 車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
  • D 乙之 A 車於查封後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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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已經確定的法院判決(執行名義)在程序上可能存在重大瑕疵,且債務人已正式向法院開啟「重新審理該判決」的法律程序,你認為法律是否應提供一種『暫時凍結現狀』的機制,以避免在最終真相大白前,錯誤的執行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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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強制執行程序以「執行不停止」為原則。但為兼顧債務人權益,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當債務人對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法定救濟時,法院得依聲請命其提供擔保後,裁定停止執行。選項 (B) 正符合此一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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