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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車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0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執行查封 A 車,經甲同意,將 A 車交由乙保管,乙於當日下午將 A 車出售交付予不知情之丙,並約定翌日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移轉過戶,法院於翌日始發函通知車輛監理機關禁止該車之移轉過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將禁止 A 車移轉過戶通知函送達於車輛監理機關時,始發生查封效力
  • B A 車已交付丙占有,甲應先訴請丙將該車交還乙,始得對該車繼續執行
  • C 乙、丙就 A 車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對甲不生效力
  • D 丙係善意受讓 A 車,仍可取得該車所有權,故不得對該車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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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代表國家對某特定財產進行了『公力扣押』並限制處分,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債務人隨後透過私下的契約行為,來對抗這個已經生效的國家強制力嗎?如果可以,那國家的強制執行制度還能維持其穩定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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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本題的核心爭點:查封的相對無效性。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動產執行直接適用;非經第113條準用)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法院於上午10時已完成 A 車的實質查封,查封效力即刻發生,無須等候監理機關收受通知(故選項 A 錯誤)。因此,乙於同日下午將 A 車移轉給丙的行為,對債權人甲不生效力,選項 C 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實務考題。題目刻意安排「丙為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作為陷阱,測驗學生是否會與民法的善意受讓制度混淆。在強制執行實務中,查封具有公法上保全執行的效力,即便丙為善意,仍無法主張取得所有權來對抗債權人甲以排除執行(故選項 D 錯誤);同時,基於查封對債權人相對無效的法理,執行法院可無視該移轉行為直接繼續執行,甲無須另行起訴請求丙返還 A 車(故選項 B 錯誤)。 你能順利避開善意受讓的盲點,直指強制執行法理的本質,可見你的法學體系觀念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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