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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10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於 A 地現場執行查封完畢,適乙已與第三人丙申請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於同日上午 11 時辦妥登記為丙名義,法院之囑託查封登記函係於當日下午 3 時到達地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時,始發生查封之效力
  • B A 地既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之查封不生效力
  • C 乙、丙就 A 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
  • D 丙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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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已在土地上貼了查封封條,而地政事務所的電腦系統尚未更新,法律應該優先保障『已經完成的物理執行動作』,還是『尚未完成的行政文書往返』,才能確保債權人的執行權利不被惡意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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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不動產查封的核心觀念,漂亮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查封效力時點與相對無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不動產查封方法為「揭示、封閉、追繳契據」;已登記不動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實務上,查封效力是以「現場實施查封完畢」或「辦妥查封登記」孰先發生為準。本題法院於上午 10 時現場查封完畢,查封效力即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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