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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B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C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D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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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人,已經將房屋賣掉並把『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給買受人了,試想,這位原始出資人手上還保有可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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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事實上處分權的流向,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A 正確:丙作為出資興建者,保有對 A 屋的事實上處分權,自然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排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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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和D的代位權判斷關鍵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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