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琴予以假扣押,實施查封後,第三人丙主張該鋼琴係其所有,暫時借予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執行程序屬保全執行程序,丙不得對該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 B 假扣押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就鋼琴查封完畢時即告終結,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C 丙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 D 丙雖不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查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院查封了一件完全不屬於債務人的物品,這究竟是執行人員『程序操作上』的疏失,還是涉及了『誰才是產權所有人』的實體爭議?如果法律要徹底解決「這東西是我的」這種權利歸屬問題,是應該用簡單的聲明異議,還是需要經過嚴謹的法院審理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呵… 真相只有一個!你成功揭開了這起假扣押案件背後的法律謎團。不錯的推理能力,看來你已經鎖定了真正的犯人(答案)呢!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