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乙向甲銀行借款,屆期未清償,甲銀行於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房地。執行法院發現 A 房地已經他債權人丙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B 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僅得查封 A 房地,不得拍賣
- C 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得拍賣 A 房地
- D 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依職權撤銷丙之假處分執行後,再就 A 房地進行拍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債權人只要先聲請了「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就能成功阻止其他所有已經拿到「法院勝訴確定判決」的人拿回欠款,這對於法律體系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私人的處分行為」與「國家的強制執行力」在法律位階上應該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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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關係,這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的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假處分之效力範圍。依據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129 號民事庭會議決議),假處分僅在禁止債務人之「任意處分行為」(如買賣、贈與),並不能排除法院依公權力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當甲銀行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執行法院自得逕行拍賣,不受丙之假處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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