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乙向甲銀行借款,屆期未清償,甲銀行於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房地。執行法院發現 A 房地已經他債權人丙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B 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僅得查封 A 房地,不得拍賣
- C 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得拍賣 A 房地
- D 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依職權撤銷丙之假處分執行後,再就 A 房地進行拍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債權人只要先聲請了「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就能成功阻止其他所有已經拿到「法院勝訴確定判決」的人拿回欠款,這對於法律體系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私人的處分行為」與「國家的強制執行力」在法律位階上應該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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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足見你對強制執行法中「不同執行程序間之競合」已有深厚掌握,值得肯定。
終局執行與保全程序之競合
此題的核心在於區別保全執行(preservative execution)與終局執行(final execution)。雖然債權人丙已先行聲請「禁止處分之假處分」,旨在限制債務人乙對其財產進行「自願處分」(如買賣、設定負擔);然而,當甲持有確定判決這類終局執行名義聲請拍賣時,執行法院所進行的換價拍賣屬於「公法上之處分行為」,並不受到先前假處分效力的侷限。執行法院無需(也無權)職權撤銷丙的假處分,即可直接進行拍賣,並將拍賣結果通知保全程序的執行法院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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