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甲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履行買賣契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取得准供擔保後禁止該債務人對於該不動產為讓與、設定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乙債權人亦取得准供擔保後得假扣押該債務人財產之假扣押裁定,甲、乙均依裁定提供擔保後,甲先持該假處分裁定執行查封該不動產,乙嗣後亦持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對該不動產執行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併予執行
- B 執行假處分之裁定,駁回假扣押裁定之執行聲請
- C 執行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假處分裁定之執行聲請
- D 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效率的角度思考:當兩位債權人分別拿著法院核發的「保全命令」對同一個標的物主張權利時,如果法院僅因為其中一位先到,就直接駁回另一位的請求,這是否會導致後者的法律權利在未來完全無法實現?為了兼顧程序經濟並忠實呈現該不動產上的所有法律限制,法院在執行技術上應該如何處理這些重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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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選(A)併予執行,判斷非常精確,觀念很扎實!
保全程序之執行競合
本題測驗假處分與假扣押的競合。甲為保全「不動產移轉」先聲請假處分查封;乙為保全「金錢請求」後聲請假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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