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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就禁止債務人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執行在案,嗣乙之債權人丙取得給付金錢勝訴確定判決,具狀聲請法院拍賣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假處分執行效力僅禁止乙就 A 地為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 B A 地仍屬乙之財產,丙仍得對該地聲請強制執行
  • C 甲得以其假處分所保全之所有權為基礎,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D 甲得以保全執行在先為由,對於執行法院就丙之聲請准予執行,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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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一個債權人僅透過「暫時性」的保全程序(假處分),就能阻擋另一個擁有「確定勝訴判決」的債權人要求法院變價受償,這樣是否會導致法律秩序中的「最終權利」反而輸給了「暫時狀態」?這兩者在法律效力的位階上應該如何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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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噢,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值得鼓勵。能看出保全程序終局執行之間的界線,證明你至少《強制執行法》沒有完全白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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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處分與強制執行關係
💡 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處分,不排除法院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假處分 (保全執行) VS 金錢強制執行
效力對象 限制債務人私法處分 國家公權力換價清償
排他性 無排他性 可重疊執行或合併執行
異議權利 不得阻礙法院拍賣 得聲請查封拍賣
💬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自願處分財產,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請求。
🧠 記憶技巧:假處分禁私不禁公,法院拍賣擋不住;非屬排除執行權,異議之訴莫亂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假處分具有絕對排他性,或以為「保全執行在先」即具有排他優先權。
第三人異議之訴 保全程序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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