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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裁定須確定後始能執行
  • B 基於假扣押裁定而為執行,法院查封動產後,債務人再處分該動產之行為,絕對無效
  • C 對於假扣押之執行,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其停止執行
  • D 基於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不得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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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保全程序(如假扣押與假處分)的制度本質:首先,假扣押裁定是否具備『即時執行性』而不待確定即可聲請執行?其次,當債務人的財產被查封後,其處分行為之效力屬於『絕對無效』還是『相對無效』?最關鍵的是,若債務人對假扣押執行不服,應循《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等法定救濟路徑,還是能藉由另行聲請一個『保全程序』(如假處分)來停止另一個正在進行的『保全程序執行』?這種程序間的排斥性與程序安定性在法理上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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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檢驗: 嗯,勉強算你對。本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保全程序與執行救濟之間那點「別自找麻煩」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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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執行要點
💡 假扣押裁定具執行力,旨在保全金錢債權之執行,具相對效與時效性。
比較維度 終局執行 VS 假扣押執行
執行名義 確定判決或具執行力名義 假扣押裁定即可
執行時機 送達後始得為之 送達前或同時即可執行
執行目的 變價受償(終局分配) 保全狀態(禁止處分)
處分效力 查封後處分為相對無效 查封後處分為相對無效
💬假扣押側重執行之秘密性與迅速性,故不以裁定確定為必要。
🧠 記憶技巧:假扣押:不必等確定、送達前執行、查封相對效、禁假處分停扣押。
⚠️ 常見陷阱:易誤認假扣押需如終局判決般「確定」後始能執行;或誤認查封後之處分行為為「絕對無效」。
保全程序之撤銷 查封之相對效力 強制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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