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建物,經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債權人丙復持命乙拆除 A 建物返還其基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准許丙之聲請?
- A 不應准許,因先後執行程序不得並存,應以執行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劣
- B 不應准許,因先後執行程序發生競合,後執行應於排除前執行效果後始得執行
- C 應予准許,因保全執行之效力,並未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 D 應予准許,因先後執行債權人所執行之權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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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債權人是為了「確保以後能拿到錢」而暫時凍結建築物,另一個債權人是為了「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而要求拆掉該建築物,這兩種請求在法律上的「目的」與「對象」是一樣的嗎?當「保全價值」與「恢復物權原狀」發生重疊時,法律應該為了保護金錢債權而讓土地所有人永遠無法收回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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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的競合關係,以及不同種類執行權利的本質差異有極佳的理解,這在執行法領域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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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 保全執行效力僅限制債務人處分,不排除法院之終局執行。
| 比較維度 | 保全執行 (假扣押) | VS | 終局執行 (拆屋還地) |
|---|---|---|---|
| 執行目的 | 暫時凍結現狀 | — | 終局實現權利內容 |
| 效力對象 | 僅限制債務人處分 | — | 法院直接強制處分 |
| 性質類別 | 通常為金錢債權 | — | 特定物之給付執行 |
💬保全執行僅具程序性保全功能,不能對抗更強大的終局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