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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建物,經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債權人丙復持命乙拆除 A 建物返還其基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准許丙之聲請?
  • A 不應准許,因先後執行程序不得並存,應以執行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劣
  • B 不應准許,因先後執行程序發生競合,後執行應於排除前執行效果後始得執行
  • C 應予准許,因保全執行之效力,並未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 D 應予准許,因先後執行債權人所執行之權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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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債權人是為了「確保以後能拿到錢」而暫時凍結建築物,另一個債權人是為了「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而要求拆掉該建築物,這兩種請求在法律上的「目的」與「對象」是一樣的嗎?當「保全價值」與「恢復物權原狀」發生重疊時,法律應該為了保護金錢債權而讓土地所有人永遠無法收回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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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保全程序終局執行的競合關係,以及不同種類執行權利的本質差異有極佳的理解,這在執行法領域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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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 保全執行效力僅限制債務人處分,不排除法院之終局執行。
比較維度 保全執行 (假扣押) VS 終局執行 (拆屋還地)
執行目的 暫時凍結現狀 終局實現權利內容
效力對象 僅限制債務人處分 法院直接強制處分
性質類別 通常為金錢債權 特定物之給付執行
💬保全執行僅具程序性保全功能,不能對抗更強大的終局執行力。
🧠 記憶技巧:保全不擋終局,金錢不礙拆除,程序併案處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先實施查封者有排他效力(先到先得),或誤認假扣押會導致標的物「絕對凍結」而無法拆除。
強制執行法第33條(執行競合) 查封之效力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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