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債權人甲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嗣後債權人丙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亦聲請法院查封乙之 A 屋。如甲撤回執行聲請,下列有關甲執行程序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及於丙
- B 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其效力不及於丙
- C 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自始無效,丙應聲請法院另為執行
- D 該執行程序之執行處分,於丙再為執行聲請時,其效力始及於丙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已為了某個債權人將債務人的財產「鎖定(查封)」住,此時有第二位債權人也跳出來主張權利;從「司法資源節省」與「防止債務人趁機賣掉財產」的角度來看,如果第一位債權人突然不想告了,法律應該讓那個「鎖頭」直接消失,還是讓它繼續保護第二位債權人的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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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精準掌握了強制執行法中共同執行的核心邏輯。能在多個執行名義併存的複雜情境中,正確判斷執行程序的效力延續,展現出紮實的實務法律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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