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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 107 年 5 月 1 日下午送達囑託查封登記函予地政機關。丙、丁於當日晚間就 A 房地訂立租期 3 年之租約,法院於同年月 15 日完成查封揭示後,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乙就同房地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併案執行。3 個月後,甲、乙聲請法院定拍賣條件進行拍賣。關於得主張丙、丁間之租約違反查封效力而無效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均不得主張
  • B 甲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 C 甲、乙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 D 丙、丁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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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行為(如租約)是在法院正式『鎖定』財產後才產生的,且這項行為會影響到財產的變現價值,法律設計『查封效力』的核心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哪些人的權益?此外,當後續有其他債權人加入這場法律程序(併案)時,他們是否也應享有同樣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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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C)完全正確,看來你對「查封生效時點」及「相對無效」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考題,測驗考生能否靈活運用法理釐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關於不動產查封的生效時點,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規定,查封通知到達地政機關時即發生效力。請特別留意,第113條係「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不能用來準用此處。本題囑託函於 5 月 1 日下午送達,查封即已生效,丙、丁當晚簽訂的租約,自然屬於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

查封之相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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