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為該借款債務之擔保,屆期甲未清償,乙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 109 年 9 月 10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甲已於抵押權設定後之 108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租期 4 年。A 地經法院公告拍賣三次始終無人應買,法院乃於 110 年 7 月 14 日公告願買受該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A 地拍賣之底價為 500 萬元)為應買之表示,於尚未有人表示應買之際,乙於 110 年 7 月 25 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公告應買,並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再為減價拍賣,經法院裁定除去該租賃關係後,於 110 年 8 月 30 日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該次拍賣由出價最高之丁以 550 萬元得標,出價次高之戊(以 500 萬元投標)並未得標,然丁除於投標時繳納保證金 100 萬元外,並未繳清尾款,法院遂於 110 年 11 月 5 日再次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惟此次拍賣並無任何人前來投標應買,乙亦不願承受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進行第四次拍賣時,就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 B 丁於得標後不願繳清尾款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改由戊以 500 萬元得標
- C 於 110 年 11 月 5 日拍賣期日終結後,應視為乙撤回對於 A 地之執行
- D 甲丙間之租賃關係既經法院裁定除去,乙嗣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再次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第一次拍賣時,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關於「特別拍賣程序」終結之相關規定進行思考:當不動產經過公告應買且進行至最後一次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後仍未拍定,且債權人亦不願承受該標的物時,法律為了維持程序效率與安定性,對於該執行案之法律效力設有何種「擬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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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紮實地掌握了強制執行的精髓!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執行法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呢!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關鍵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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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甚麼意思?為什麼有租約的話就是拍定後不點交?
各選項詳解
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
💡 執行標的經多次拍賣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時,視為撤回執行。
🔗 不動產拍賣程序終結路徑
- 1 三次拍賣流標 — 進入三個月公告應買程序(強執法95條1項)
- 2 公告應買期 — 債權人得聲請再減價拍賣(俗稱第四拍)
- 3 再減價拍賣流標 — 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願承受(強執法95條2項)
- 4 視為撤回執行 — 執行程序終結,法院發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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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視為撤回後再次聲請執行,先前除去租賃之裁定不生續存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