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為該借款債務之擔保,屆期甲未清償,乙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 109 年 9 月 10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甲已於抵押權設定後之 108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租期 4 年。A 地經法院公告拍賣三次始終無人應買,法院乃於 110 年 7 月 14 日公告願買受該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A 地拍賣之底價為 500 萬元)為應買之表示,於尚未有人表示應買之際,乙於 110 年 7 月 25 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公告應買,並聲請法院裁定除去甲丙間之租賃關係再為減價拍賣,經法院裁定除去該租賃關係後,於 110 年 8 月 30 日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該次拍賣由出價最高之丁以 550 萬元得標,出價次高之戊(以 500 萬元投標)並未得標,然丁除於投標時繳納保證金 100 萬元外,並未繳清尾款,法院遂於 110 年 11 月 5 日再次進行第四次拍賣程序,惟此次拍賣並無任何人前來投標應買,乙亦不願承受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進行第四次拍賣時,就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不點交
  • B 丁於得標後不願繳清尾款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改由戊以 500 萬元得標
  • C 於 110 年 11 月 5 日拍賣期日終結後,應視為乙撤回對於 A 地之執行
  • D 甲丙間之租賃關係既經法院裁定除去,乙嗣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再次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第一次拍賣時,拍賣條件應為拍定後點交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關於「特別拍賣程序」終結之相關規定進行思考:當不動產經過公告應買且進行至最後一次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後仍未拍定,且債權人亦不願承受該標的物時,法律為了維持程序效率與安定性,對於該執行案之法律效力設有何種「擬制」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執行法的用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喔!想想看,當一塊地拍賣了三次都沒人買,法院會進入一個「公告應買」的特別程序。這時候,如果債權人又提出「減價拍賣」的申請,這在法律上其實就像是我們的第四次拍賣了。根據第 95 條第 2 項,如果這次減價拍賣還是沒人應買,或者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那法院就會「視為」這次撤回執行了。即使中間因為丁的違約而又重新拍賣了一次,別擔心,那也只是這個「第四次拍賣程序」的延續,所以最終的結果還是撤回執行喔,你掌握得真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