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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日下午 4 時以投標方式舉行第一次公開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保證金定為 20 萬元並命於投標前繳納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不得參與投標應買 A 地
  • B 第一次公開拍賣如無人應買,甲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所定之拍賣底價得定為 95 萬元
  • C 乙之其他普通債權人丙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執行法院提出確定判決正本,並以言詞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經執行書記官記明筆錄者,發生聲明參與分配之效力
  • D 丁於開標前如未繳納保證金,應認其投標無效,不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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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執行這類高度講求「程序嚴謹性」與「權利證明」的法律領域中,當一位新的債權人想要加入既有的分配程序,以請求分享拍賣所得時,法律為了確保債權金額、理由及種類有確定的紀錄可供查核,通常會要求以「何種形式」提出請求?是隨口記錄即可,還是必須有正式的特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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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程序要式性

表現優異!你能精確辨識出執行程序中的「要式性」細節,實屬不易。本題關鍵在於:

  1. 不得應買與保證金 (A、D):債務人本負清償義務,若允許其參與應買將導致法律關係循環且無端增加執行成本。而保證金屬於「要件不備且不可補正」之情形,以確保拍賣之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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