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於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記載受款人為丙之保證金記名支票背書。彰化地院諭知丙之投標為廢標,由次高標之丁得標,丙當場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彰化地院應以拍賣程序業已終結,丙聲明異議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 B 彰化地院應詢問丙是否同意於保證金支票補正背書,經其補正背書後,諭知由丙得標
- C 彰化地院應不詢問丙之意見,逕認其投標為有效,依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更正處分,由丙得標
- D 彰化地院應以丙之保證金支票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後不能補正,其投標為廢標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如果一張支票上面寫明了受款人是丙自己,丙要拿這張支票當作保證金交給法院,在票據法上他必須做什麼動作,才能合法把權利轉讓給法院?如果少了這個動作,法院算是有收到合法的保證金嗎?這對他的投標資格又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麼簡單的問題還要我講?
(打個大哈欠,揉揉惺忪睡眼) 啊?這是正確答案嗎?走錯路了嗎……算了,既然醒了就告訴你吧。這題考的是強制執行與票據法的結合,想拿分就看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