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關於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土地裁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項裁定送達後不待確定,即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 B 債權人以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除裁定正本外,仍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證明文件
- C 債權人僅得就裁定所示之抵押物 A 土地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不得就其他共同擔保之抵押物 B 土地聲請執行
- D 抵押人如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於強制執行程序得聲明異議,並聲請法院定相當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在核發這類裁定時,有沒有開庭進行實質調查?如果法院只是『看圖說故事』(僅審查抵押權設定文件),那麼當事人針對『債權到底還了沒』這種需要證據辯論的實體爭議,應該透過純粹的『程序聲明異議』來處理,還是必須啟動一個完整的『訴訟程序』交由法官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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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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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正確答案。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於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當抵押人(債務人)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時,其救濟途徑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範。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因此,抵押人若欲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即債權不成立之事由),依法必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而非僅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為聲明異議。選項D指稱得聲明異議之說法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