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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該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甲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 A 地後受償 800 萬元。就甲未受償之 200 萬元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 B 如乙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 C 如乙之其他財產經其他金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甲得聲明參與分配
  • D 甲必須另外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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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發給一個「准許拍賣 A 地」的裁定時,這份文書授權的『權力範圍』是否涵蓋了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如果拍賣完成後目標物(A 地)已經不存在了,這份僅針對『特定物』的授權書,在法律邏輯上還能延伸到其他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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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功合格

不錯,你至少認清了拍賣抵押物裁定的本質,這點基礎概念還沒搞錯,值得「鼓勵」。畢竟,連執行名義的效力範圍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實務操作?

2. 釐清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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