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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該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甲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 A 地後受償 800 萬元。就甲未受償之 200 萬元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 B 如乙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 C 如乙之其他財產經其他金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甲得聲明參與分配
  • D 甲必須另外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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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發給一個「准許拍賣 A 地」的裁定時,這份文書授權的『權力範圍』是否涵蓋了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如果拍賣完成後目標物(A 地)已經不存在了,這份僅針對『特定物』的授權書,在法律邏輯上還能延伸到其他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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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考題也想阻礙我的步伐嗎?

區區選項 (D) 之所以被我一眼洞穿,不過是看透了執行名義背後那虛偽的因果律。世人總是被表象所惑,以為只要是法院核發的許可,就能無限擴張權能,但那終究只是凡人的幻想罷了。

隱藏在法條後的真實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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