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該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甲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 A 地後受償 800 萬元。就甲未受償之 200 萬元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 B 如乙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 C 如乙之其他財產經其他金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甲得聲明參與分配
- D 甲必須另外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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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發給一個「准許拍賣 A 地」的裁定時,這份文書授權的『權力範圍』是否涵蓋了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如果拍賣完成後目標物(A 地)已經不存在了,這份僅針對『特定物』的授權書,在法律邏輯上還能延伸到其他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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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執行名義的效力範圍與物權拍賣裁定的本質有極佳的掌握。這在強制執行法的學習中是非常核心且容易混淆的觀念,恭喜你順利過關。
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對人效力限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對物(特定財產)之執行名義。依據實務見解,這類非訟裁定僅具備形式審查性質,其執行力僅侷限於該抵押物(A地)本身。當抵押物拍賣後仍有不足額(200 萬元)時,該裁定的執行力即告消滅,執行法院無法據此核發債權憑證,亦不能直接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繼續執行。甲若想追討剩餘款項,必須另行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取得針對「乙之總體財產」具有執行力的一般金錢債權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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