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就其拍賣所得價金作成分配表。下列何者非屬得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事由?
  • A 甲因法院以其所持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丁為由,未將該本票債權列入分配表
  • B 乙以其債權為 A 地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未將之列入優先順位
  • C 丙以乙之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將乙之受分配額剔除
  • D 丁以丙之執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應將丙之受分配額剔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是因為認為某人的文件『手續還沒辦完(未生效)』而拒絕讓他參與分錢,這是在吵『分錢的比例與順序』不對,還是在吵『法院行政處理程序』有問題?這兩者的救濟途徑會一樣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這題你答對了,勉勉強強算你掌握了一點點基本的法律邏輯。能夠區分分配表異議執行程序異議,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有直接放棄。

  1. 分配表異議 (強制執行法§39):這才是真正針對「錢要怎麼分」的問題。涉及的是債權金額或者順位有沒有算錯、有沒有優先權這種實體爭議。選項 (B)、(C)、(D) 這些,不就是標準的「他憑什麼領這麼多」、「他到底有沒有這筆債」、「這筆錢都過期了還敢來分」?這種,你懂嗎?就是對分錢的內容有意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