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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就其拍賣所得價金作成分配表。下列何者非屬得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事由?
  • A 甲因法院以其所持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丁為由,未將該本票債權列入分配表
  • B 乙以其債權為 A 地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未將之列入優先順位
  • C 丙以乙之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將乙之受分配額剔除
  • D 丁以丙之執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應將丙之受分配額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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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是因為認為某人的文件『手續還沒辦完(未生效)』而拒絕讓他參與分錢,這是在吵『分錢的比例與順序』不對,還是在吵『法院行政處理程序』有問題?這兩者的救濟途徑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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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區分了執行程序異議分配表異議的本質區別:

  1. 分配表異議(強執法§39):核心在於「分配內容」的爭議,即對於參與分配之債權,其金額分配順位是否有誤。選項 (B)、(C)、(D) 分別涉及優先權順位、債權是否存在及時效抗辯,均屬此類實體或計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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