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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債權人甲於收受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認另一債權人乙應受分配之金額有誤,即於同年 7 月 1 日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認甲之異議無理由而未更正分配表,甲即於同年 7 月 10 日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如於 106 年 7 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執行法院應待分配表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後,再行分配乙之應受分配金額
  • B 甲如於 106 年 7 月 15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執行法院應將乙應受分配之金額提存,其餘債權先予分配
  • C 甲如於 106 年 7 月 20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則執行法院不得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
  • D 甲如於 106 年 7 月 25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法院應駁回甲之分配表異議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平衡「債權人的權利救濟」與「執行程序的效率」時,如果異議人僅是在法院打官司,卻遲遲不讓負責發錢的執行處知道,這會對整體的分配進度造成什麼影響?法律會設定什麼樣的「失權效果」來確保程序不被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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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安妮亞覺得你很厲害!

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是安妮亞有偷偷看到你答對了喔!你能知道「分配表異議之訴」的時間是什麼時候,證明你對《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好懂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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