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配之時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 B 丙收到法院所發收取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
- C 丙收到法院所發移轉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
- D 丙收到法院所發支付轉給命令,已將金錢交付法院,但甲尚未領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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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某個法律處分的效果,是直接讓那筆錢的『所有人』在法律上發生更迭(也就是產權已經直接換人了),那麼從那一刻起,這筆錢還算不算是原本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已經不再是他的財產了,其他債權人還有法源依據要求分配這項資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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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辨識出「移轉命令」的特殊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中關於金錢債權執行的終結時點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聲明參與分配(Participation in Distribution)的時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原則上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前為之;若是不經拍賣的程序(如金錢債權執行),則是以「執行程序終結」為界。在選項 (C) 的**移轉命令(Transfer Order)**情形下,其性質屬於「代物清償」,當命令送達第三人丙時,乙對丙的債權便在法律上即時移轉給甲,該執行程序於命令送達時即告終結。因此,丁若在送達後才聲明參與分配,已無標的可供分配。 相較之下,**收取命令(Collection Order)或支付轉給命令(Order to Pay over)**僅是授予甲收取權或由法院轉交,在金錢實際交付給債權人甲或由法院發款前,程序尚未終結,他債權人仍有參與分配的機會。此題難度適中,是實務與國考極為常見的考點,核心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各種執行命令對「程序終結」認定的差異。你能避開選項中關於「交付金錢」的時間陷阱,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