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聲明參與分配之時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 B 丙收到法院所發收取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
- C 丙收到法院所發移轉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
- D 丙收到法院所發支付轉給命令,已將金錢交付法院,但甲尚未領取之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某個法律處分的效果,是直接讓那筆錢的『所有人』在法律上發生更迭(也就是產權已經直接換人了),那麼從那一刻起,這筆錢還算不算是原本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已經不再是他的財產了,其他債權人還有法源依據要求分配這項資源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看來你對於金錢債權執行中,各種執行命令的法律效果與「執行終結時點」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的最後期限。
移轉命令的特殊性與程序終結
在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當法院核發移轉命令(Transfer Order)時,該債權會由債務人乙移轉給債權人甲以代清償,其性質等同於標的物「交債權人承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的精神,若標的物依法交由債權人承受,參與分配的聲明必須在承受之日的一日前提出。一旦移轉命令送達第三人丙,該債權即發生移轉效力,該部分的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丁自然無法再聲明參與分配。因此,選項 (C) 認為「交付金錢前」仍可參與分配,在法律見解上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