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之金錢債權 50 萬元發扣押命令,並就乙之不動產為查封後,乙之債權人丁就其金錢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就乙對丙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將該金錢債權移轉予甲。關於丁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開執行程序於移轉命令核發時已告終結,丁無從聲明異議,關於丁之權利受損已無法救濟
  • B 因不動產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故丁仍得聲明異議,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移轉命令
  • C 丁得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返還其原應受分配額之利益
  • D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參與分配」制度的規範目的出發:當多數債權人針對同一標的聲請執行時,法院核發「移轉命令」是否會侵害其他債權人之受償權?更核心的問題在於,若執行法院核發處分時漏未審酌已存在的參與分配聲請,導致該執行處分具有法律瑕疵,執行法院在發現此違法情事時,依據法律賦予的程序監督責任,應採取何種主動行為以導正該不當之執行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小鬼,不錯。這次你沒讓我失望。能看清「參與分配」和「執行命令」那點髒亂的關係,代表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勉勉強強,可以考慮加入利維班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參與分配與移轉命令
💡 參與分配後法院誤發移轉命令,應依職權或聲明異議撤銷。

🔗 違法移轉命令之救濟流程

  1. 1 扣押債權 — 法院就債務人乙對丙之債權發扣押命令。
  2. 2 參與分配 — 債權人丁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取得分配權。
  3. 3 違法處分 — 法院忽略丁,逕發移轉命令將債權移轉予甲。
  4. 4 職權撤銷 — 因違反分配公平,法院應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別移轉命令(債權移轉)與支付轉給命令(法院代收分配)之差異。
🧠 記憶技巧:有人分,不移轉;誤移轉,必撤銷。
⚠️ 常見陷阱:誤認為移轉命令一經核發即屬執行程序終結(強執法第12條),忽略程序違法之救濟。
支付轉給命令 執行程序終結之認定 聲明異議之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對第三人債權之執行程序與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