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設有甲積欠乙借款 1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對債務人甲任職於 K 公司每月之薪資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甲之薪資其中三分之一核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開扣押命令效力不及於甲於扣押後 K 公司對之加薪部分
- B 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K 公司仍將全部薪資給付給甲,乙不得對甲主張該薪資給付為無效
- C 設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甲旋即離職,K 公司應於收受命令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 D 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乙被法院宣告破產時,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可乙之破產管理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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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核發命令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而該受領權利的債權人隨後因法律事由(如破產)失去財產管理權,則法律上應由誰來接手管理這份受法院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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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題中,債權人乙對債務人甲任職於 K 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若乙被法院宣告破產,其財產權利依法即應交由破產管理人代為行使。因此,執行法院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收取命令許可乙之破產管理人代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故選項 D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