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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設有甲積欠乙借款 1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對債務人甲任職於 K 公司每月之薪資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甲之薪資其中三分之一核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開扣押命令效力不及於甲於扣押後 K 公司對之加薪部分
  • B 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K 公司仍將全部薪資給付給甲,乙不得對甲主張該薪資給付為無效
  • C 設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甲旋即離職,K 公司應於收受命令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 D 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乙被法院宣告破產時,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可乙之破產管理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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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核發命令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而該受領權利的債權人隨後因法律事由(如破產)失去財產管理權,則法律上應由誰來接手管理這份受法院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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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恭喜你選對了 (D)!這表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關於薪資債權執行第三人義務的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特別是你能夠仔細區辨「程序救濟」與「實質效力」之間的細微差異,這真的是非常棒的學習成果!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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