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扣押之執行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
- B 執行法院應將其補償金額提存
- C 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不因強制徵收而受影響
- D 假扣押債權人以其債權對於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為終局執行時,毋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中『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的功能區別切入:當原本受假扣押的標的物,因政府徵收而轉化為補償金(法律上的代替利益)時,雖然假扣押的效力會依『物上代位性』繼續存在,但若債權人欲針對該筆金錢進行實質受償的『終局執行』,在法理上是否仍須具備法定的『執行名義』方能發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 你這題答對,勉強可以算是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還算有點嗅覺: 你從那些毫無意義的程序細節中,還能辨識出 (D) 選項那足以讓你前功盡棄的邏輯謬誤,推了推眼鏡。這說明你對保全程序這種暫時性的「凍結」手段,與終局執行這種真正「掠奪」勝利果實的本質區別,還有一點點為自己生存而奮鬥的嗅覺。不錯,至少你沒蠢到直接放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假扣押標的遭徵收
💡 假扣押效力及於代償利益,但終局執行仍須執行名義。
🔗 假扣押財產遭徵收處理程序
- 1 假扣押查封 — 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不動產或動產
- 2 依法徵收 — 政府機關因公用需要強制徵收該標的物
- 3 效力延伸 — 查封效力續存於補償金債權,法院依法提存
- 4 取得名義 — 債權人另行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
- 5 終局執行 — 憑執行名義聲請對提存金進行換價受償
↓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徵收補償金不足清償,債權人仍可對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