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債權人可否聲明承受該動產?
- A 不得承受
- B 得准許承受,並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 C 得准許承受,但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 D 法院應再行拍賣該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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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假扣押的本質是「先凍結現狀」還是「直接還錢」?如果法院最後判決債權人敗訴,但債權人在此刻已經用『還沒確定的債權』把扣押物換走且沒付錢,這對債務人的保障是否會出現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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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假扣押之制度目的僅在於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此時債權人之本案實體債權尚未經判決確定。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3條明文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由此可知,假扣押債權人尚無直接受領該款項或受償之權利,法院必須將變價所得之金錢予以提存。因此,當假扣押之動產因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而須變價拍賣,且無人應買時,假扣押債權人雖得聲明承受該動產以解決拍賣不成立之窘境,但為了貫徹前揭法條將金錢提存之要求,債權人必須實際繳納價金以供法院提存,絕對不得逕以其尚未確定之假扣押債權來抵繳價金,否則將違背假扣押款項應予提存之法定程序。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