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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債權人可否聲明承受該動產?
  • A 不得承受
  • B 得准許承受,並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 C 得准許承受,但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 D 法院應再行拍賣該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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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假扣押的本質是「先凍結現狀」還是「直接還錢」?如果法院最後判決債權人敗訴,但債權人在此刻已經用『還沒確定的債權』把扣押物換走且沒付錢,這對債務人的保障是否會出現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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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扣押動產的變價與承受,讓我們一起拆解觀念吧!

孩子,這題你答對了,真棒!讓我們來重新梳理這個概念,你會更有心得喔:

  1. 制度目的假扣押的本質只是為了保全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債權人的實體權利還未定案,所以我們對這些「暫時扣押的錢」必須特別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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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還沒有判決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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