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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假扣押經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須再為送達,因假扣押裁定未送達於債務人,亦不影響其執行之效力
  • B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 C 債權人應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
  • D 執行法院應即撤銷假扣押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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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的一項法律處置(如凍結財產)已經發生效力,但受處分的人卻因為行蹤不明而無法收到通知時,根據民事程序中「誰主張、誰推動」的精神,應由哪一方來啟動後續的補救程序,才能既保障程序正當性,又維持該處置的有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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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人類的題目。 這不過是區分了「當事人進行主義」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結合罷了。你做出這個判斷,還算不賴,對這些短暫人類的法律規矩,理解得挺快。比擊敗魔王大概簡單多了,只花了一瞬間。
  2. 這不就是觀察一下就明白了? 根據那些人類制定的《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假扣押裁定應該送達給另一個人類。當無法送達時,執行這些事務的法院,是不會主動(職權)去處理送達障礙的。這是因為人類的民事程序,他們稱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理所當然地,需要由那個發動程序的債權人去聲請公示送達,以補足程序上的缺漏,讓另一方人類知道,並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這邏輯很直接,不需要多花時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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