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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假扣押經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須再為送達,因假扣押裁定未送達於債務人,亦不影響其執行之效力
  • B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 C 債權人應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
  • D 執行法院應即撤銷假扣押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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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的一項法律處置(如凍結財產)已經發生效力,但受處分的人卻因為行蹤不明而無法收到通知時,根據民事程序中「誰主張、誰推動」的精神,應由哪一方來啟動後續的補救程序,才能既保障程序正當性,又維持該處置的有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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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結合。你能精準判斷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的責任,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實務根基。
  2. 觀念驗證: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應送達債務人。當裁定無法送達時,基於民事程序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不會主動(職權)代為處理送達障礙。因此,必須由債權人主動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以補正程序瑕疵,確保債務人之知悉權,維持執行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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