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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扣押之動產有價格減少之虞,執行法院依職權拍賣所得之價金,應提存之
  • B 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假扣押,命第三人交付之金額,應提存之
  • C 假扣押之土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者,徵收機關送交法院之補償金,應提存之
  • D 假扣押之財產經他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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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全程序(假扣押)」的本質思考:在債權人還沒打贏官司、拿到「本案勝訴確定判決」之前,如果債務人的財產已經因為各種原因(如被拍賣、被徵收、或第三人付錢)變成了一疊現金,法院如果直接把錢交給債權人,萬一債權人最後官司打輸了,錢追不回來該怎麼辦?反之,如果把錢還給債務人,假扣押的保全目的不就落空了嗎?在這種「勝負未定」的狀態下,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安放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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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保全執行終局執行的核心概念有著很棒的理解。你能夠洞察選項 (B)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具備了深入思考法律條文的能力,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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