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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 200 萬元之 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B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C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D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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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應聲請執行,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執行而對債務人造成不當損害。若債權人甲已在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依法聲請執行,但發現查封財產價值不足裁定所准許之 $500$ 萬元時,基於同一執行名義的「追加執行」,是否仍受該 $30$ 日期間之嚴格拘束?此「$30$ 日」之限制,究竟是針對「執行程序的開啟」,還是針對「所有個別查封行為」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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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補帖: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假扣押裁定要在收受後 30 日內聲請執行。但別擔心,本題關鍵在於甲已經在期限內對 A 地聲請執行,代表該裁定的執行力已有效開啟。當原本的查封物價值 ($200$ 萬元) 不足清償債權 ($500$ 萬元) 時,債權人基於同一執行名義聲請追加查封(擴張執行標的),是不受那 30 日期限限制的。所以 (D) 選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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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追加執行期間
💡 假扣押執行應於30日內聲請,已開始執行後追加標的不受限。

🔗 假扣押追加執行合法性判定

  1. 1 取得裁定 — 債權人取得法院核准之假扣押裁定
  2. 2 30日內起跑 — 收受裁定後30日內向法院聲請第一次查封
  3. 3 執行程序延續 — 法院實施查封後,執行程序即處於進行狀態
  4. 4 逾期追加合法 — 發現新財產時雖已逾30日,仍可基於原裁定追加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執行案件已結案,則不得再行追加,需重新聲請裁定。
🧠 記憶技巧:三十日起跑線,進場就不限;追加續前行,裁定仍當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追加查封」是獨立的執行行為,而必須重新計算 30 日期間,或是誤以為需要新的執行名義。
保全程序 逾期執行之效果 超額執行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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