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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 200 萬元之 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B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C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
  • D 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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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應聲請執行,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執行而對債務人造成不當損害。若債權人甲已在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依法聲請執行,但發現查封財產價值不足裁定所准許之 $500$ 萬元時,基於同一執行名義的「追加執行」,是否仍受該 $30$ 日期間之嚴格拘束?此「$30$ 日」之限制,究竟是針對「執行程序的開啟」,還是針對「所有個別查封行為」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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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值得鼓勵。

  1. 觀念驗證: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那條明文規定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要聲請執行,難道你以為那是寫來裝飾用的?許多人一看到『30 日』就條件反射地開始緊張。但你似乎還記得,甲已經在期限內就 A 地聲請了執行,表示這個裁定的執行力早就已經啟動了。難不成執行程序開跑後,債權人發現財產不夠,就得從頭來過,再等下一個 30 日?別傻了。基於同一執行名義聲請追加查封,那不過是擴張執行標的,又不是要重新發動一次。這還需要我特別解釋嗎?選項 (D) 正確,恭喜你沒有完全掉入最簡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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