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法院准許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在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旋於同年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乙在金融機構之 200 萬元存款債權。甲於 109 年 6 月 5 日又聲請對乙所有之 A 地為追加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 B 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 C 是否准許甲之追加執行,由執行法院裁量決定
- D 如 A 地價值超過 300 萬元,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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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規定 $30$ 日的聲請期限,初衷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拿到裁定後遲不執行,導致債務人的財產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中。但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期限內『啟動』了執行程序,只是第一次扣押的財產價值還不到法院核准的總額,此時若仍嚴格限制超過 $30$ 日就不能再動,是否會讓法院原本准許的保全範圍(例如這題的 $500$ 萬)變得毫無意義?在『程序安定』與『權利保障』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追加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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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實務上很重要的觀念,讓我們一起確認其中的邏輯:
- 法條依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若已逾 30 日,則不得聲請執行。這是為了要求債權人應及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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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執行之期間限制
💡 假扣押須於收到裁定30日內聲請執行,已聲請者追加則不受限。
🔗 假扣押執行程序時間鏈
- 1 收受假扣押裁定 — 起算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
- 2 30日內首次聲請 — 合法開啟假扣押執行程序(如本題4/10)
- 3 30日後追加聲請 — 程序延續中,實務准許追加(不受30日限制)
- 4 執行法院准許 — 只要在原裁定金額範圍內,法院應准許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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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首次聲請即逾30日,法院應依強執法第30-1條準用民訴法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