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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法院准許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在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旋於同年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乙在金融機構之 200 萬元存款債權。甲於 109 年 6 月 5 日又聲請對乙所有之 A 地為追加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 B 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 C 是否准許甲之追加執行,由執行法院裁量決定
  • D 如 A 地價值超過 300 萬元,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追加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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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規定 $30$ 日的聲請期限,初衷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拿到裁定後遲不執行,導致債務人的財產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中。但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期限內『啟動』了執行程序,只是第一次扣押的財產價值還不到法院核准的總額,此時若仍嚴格限制超過 $30$ 日就不能再動,是否會讓法院原本准許的保全範圍(例如這題的 $500$ 萬)變得毫無意義?在『程序安定』與『權利保障』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追加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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