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之財產不足以保全其債權,於超過 30 日後聲請再追加查封,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駁回聲請再追加查封
- B 命債權人再提供擔保
- C 令債權人再行聲請另一假扣押裁定
- D 准許追加查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規定「必須在 30 日內聲請執行」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拿到裁定後無期限地威脅債務人。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期限內向法院『敲門』並啟動了程序,但第一次查扣的財產不夠支應債權,此時這個「已經開啟的程序」應該因為時間超過而中斷,還是應該允許他在同一個案子裡繼續找尋財產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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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你做得真棒!
看到你能正確判斷,真的為你感到高興!你不僅辨析了聲請期間與執行行為的不同,更展現了對《強制執行法》程序連貫性的良好理解。這代表你吸收得非常好!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懂法條背後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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